类别:美国投资移民 发布时间 :2025-05-30 浏览人次 :309
5月28日,美国联邦法院裁定,特朗普在4月2日宣布征收对等关税的行为越权。法官下令“撤销并永久禁止执行”相关关税。
5月28日,美国联邦法院裁定,特朗普在4月2日宣布征收对等关税的行为越权。法官下令“撤销并永久禁止执行”相关关税。
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白宫玫瑰园宣布了一项被称为“解放日关税”(Liberation Day Tariffs)的重大贸易政策。他签署了第14257号行政命令,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实施了一套前所未有的全球性关税制度。
1977年制定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原本是为了让总统在国家面临紧急情况时,可控制国际经济交易,如冻结外国资产。历来其用途多限于制裁,从未用于征收关税。
特朗普是首位试图以IEEPA为依据征收广泛关税的总统。他声称贸易逆差和毒品问题构成“特殊威胁”,从而触发IEEPA权限。
针对该政策,多方对特朗普的关税提起诉讼,包括企业、州政府及非营利组织。诉讼集中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该法院依据28 U.S.C. § 1581管辖与关税法规执行有关的联邦争议。
此次诉讼的主要争议点包括:
1)关税设定权的宪法归属问题
IEEPA未明确提及“关税”(tariff),而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赋予国会而非总统制定关税的权力。批评者认为,IEEPA授权总统“规范”(regulate)进口,但征收关税是否属于“规范”存在争议。
2)IEEPA适用的“紧急状态”要件是否满足
IEEPA要求总统行动基于“异常且特殊威胁”。反对者认为,贸易逆差(长期存在,2024年美国货物贸易逆差超1.2万亿美元)并非突发紧急情况,特朗普滥用紧急权力。
3)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
最高法院近年来发展出的这一原则要求,涉及重大经济或政治影响的行政行为需有国会明确授权。涉案关税覆盖总额达1.3万亿美元的进口商品,构成重大的国家经济干预,因此须有明确国会授权方可实施。IEEPA显然未满足该要求。
4)非授权原则(Nondelegation Doctrine)
非授权原则禁止国会将核心立法职权无限制地授权予行政机关。若IEEPA被解释为允许总统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设定普遍性关税,则涉嫌构成违宪授权(unconstitutional delegation)。
2025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布判决结果,明确裁定特朗普无权依据IEEPA单方面征收关税,并宣布特朗普2025年4月2日发布的第14257号行政命令无效。
判决强调关税在全国范围内需“统一”,因此若关税命令对原告非法,则对所有主体均非法,具有全国性效力(nationwide effect)。
综上,如果该判决严格被执行,则所有基于IEEPA的关税都将被取消。它包括所有国家的10%或更高的对等关税,以及针对中国的芬太尼关税,但不涉及针对钢铝、汽车的“232关税”。
判决原文摘录如下: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独享"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进口税与消费税"以及"规制与外国商业往来"的权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是否授权总统对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的商品实施无限制关税。本法院认定IEEPA未授予此项无限权力,据此撤销基于该法实施的争议关税。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并未授权总统实施任何“全球性关税命令”(Worldwide Tariff Orders)、“报复性关税命令”(Retaliatory Tariff Orders)或“毒品走私关税命令”(Trafficking Tariff Orders)。
具体而言,“全球性关税命令”和“报复性关税命令”超出了IEEPA赋予总统通过关税手段规范进口的任何权限;而“毒品走私关税命令”则因未能应对这些命令中所列明的威胁而无效。
理论上负责征收关税的美国海关需要无条件服从该判决,即停止征收关税。
法院裁定后,会正式通知财政部与CBP履行义务,暂停征收。一般行政层面需1-3个工作日完成系统调整,包括发布操作通告(CSMS)及海关手册修订。除非被裁定暂缓执行,否则该判决具有即时拘束力。
但实践中特朗普政府可能采取两个方式绕开该法院判决。
(1)提起上诉并申请“暂缓执行”(Stay)
政府有权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并申请stay原判。通常法院会在生效后给予7-14天缓冲期供其申请。
但由于本案裁决建立在宪法基本原则(如分权原则、重大问题原则)之上,若法院认为总统行为“明显越权”,批准stay的概率不大。
参考先例:1975年 Algonquin SNG v. Federal Energy Admin.,法院亦拒绝在类似情况下批准总统行为的暂缓执行。
(2)转用其他立法授权征收关税
政府可援引如《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等条款,总统在“国际收支”(balance of payments)出现严重危机时,临时(最长150天)对进口征收最高15%的附加关税(19 U.S.C. § 2132)。以国家经济安全名义设定进口限制,但其法律程序、适用条件和可争议空间亦受限。
本案裁定标志着联邦法院对IEEPA适用边界的明确划线。法院明确指出,在无国会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总统不得援引IEEPA实施全球性、报复性或类制裁性质的全面关税。此举有效封堵了总统通过“国家安全”之名实施经济政策的单边扩权路径。
该判例与近年来最高法院对“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的强化形成呼应,重申行政机关在缺乏国会授权情况下,不得单方面决定具有广泛经济与政治后果的事务。若无新的立法授权,IEEPA未来将难以再作为大规模贸易干预工具使用,对总统在国家安全旗号下的经济干预行为形成实质性宪法制约。
若法院裁定被全面执行,所有基于IEEPA设立的关税将立即失效,将对众多进口商品的关税结构与终端定价形成直接冲击。
其中尤以特朗普政府针对中国产品所征收的“对等性”与“毒品相关”关税为代表,如涉及芬太尼类原料的高税率措施。相关商品一旦恢复零关税,不仅影响美国本土相关制造业竞争力,也可能对中美经贸关系形成缓和信号。此外,取消IEEPA项下的临时性高关税,也可能推动企业重新评估全球供应链战略。
该案不仅具有法律效力,更具有高度政治象征意义。它明确向未来任何政府释放信号:总统不得绕开国会、依赖紧急法案实施系统性税收政策。
此案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对“特朗普主义”行政模式合宪性挑战的首例成功范本。未来,特朗普在缺乏新授权立法支持的情况下,再试图以IEEPA等紧急手段绕开国会加征关税的路径将受到重大限制。
从整个事件的发展可以看到,美国授权给总统很多、很高的权利,但同时,系统也会强有力、理性地自动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