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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EB-1C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移民?

类别:美国L-1签证   发布时间 :2018-05-15    浏览人次 :5670

如能符合EB-1C的要求,这对跨国公司的经理和行政主管是很有利的。因为这个类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在美国EB1职业移民列表中,共有三种类型:

  • EB1A针对科 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等领域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 声誉的顶尖专业人才(点击阅读:EB1A杰出人才移民美国成功秘诀);

  • EB1B针对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

  • EB1C则是针对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

在所有的移民方式中,EB1C移民是备受跨国公司经理/高管青睐的移民方式之一。EB1C移民是许多跨国企业将其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以L-1A工作签证派遣到美国公司之后,这些主管或经理选择的移民途径。

最近有一些联邦判例,譬如一个团伙,帮中国办理了60多个L-1签证,还有办理EB-5投资移民,那些都是造假和虚伪的,被联邦法院起诉签证欺诈。有时候一些客人直接问我们有没有EB-1C项目或L-1项目,在此我要跟大家说,EB-1C不是所谓的项目,而是符合一定的条件移民案子。

既然是跨国公司,也不是只办一个主要的申请人;如果公司规模比较大,也有可能办理第二个,第三个不同职位的申请人。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公司都将他们的资深员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国外公司去,这其中就包括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运营,这些跨国公司经理和行政主管一般都希望能拿到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绿卡”,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延期或改变非移民身份的麻烦,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能让子女长期留在美国接受优质教育。

其中,EB-1C杰出的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移民是许多在美国及海外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将其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以L-1A工作签证派遣到美国去带领美国公司的营运之后,备受这些主管或经理青睐的移民方式。

这种职业移民类别适用于申请移民的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必须在申请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国以外)的部门担任经理以上的职位,在美国的子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年时间,申请人来美国后将在该公司企业中担当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EB-1C简介

EB-1C跨国公司的经理或主管移民,申请批准后,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岁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成为美国永久居民。与L-1签证相同,也是根基于跨国公司关系,即中国与美国公司存在母子隶属关系。办理周期约6-9个月。

申请 EB-1C 职业移民,要求美国公司运营了一年以上。受益人则可以是在美国的L-1A,也可以是本人从未到过美国的海外公司的经理。

申请EB-1C的途径

申请 EB-1C 有两种途径:一是外国的一家总公司在美国新建一家分公司,经营一年以后可以为其公司的总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请。

另一途径是:购买在美已运营一年以上时间的公司为子公司,业务不必相关联,构成母子隶属关系,外国的总公司汇款到美国收购控股一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就可以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请,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到美国。当然,两边的公司经营要比较好,申请人情况要比较强,才能顺利办成功。

EB-1C优势

1. 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从而节省到美国新办 L-1 分公司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以及高额的经营费用;

2. 投资额没有具体规定,主要看商业计划;

3. 批准的全家绿卡是正式绿卡,不像投资移民批准后头两年是条件绿卡;

4. EB-1C申请无须经劳工部批准劳工证,可节省至少一年以上时间;

5. 申请人工作居留地点可选择,申请期间人在中国:该跨国公司经理可以呆在中国继续如常经营,等待其移民申请的批准。申请批准后,全家到领馆办理移民签证赴美。 

该跨国公司经理既可以在美国以外继续经营生意,也可以申请以 L-1 身份来美国分公司工作,或者在美国调整为 L-1 身份以后,同时等待 I-140 移民绿卡申请的批准。I-140申请批准后,即可转到美国驻海外领馆办理移民签证,以尽快拿到全家绿卡。

跨国公司概述

跨国公司的定义: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对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不作特殊要求。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它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它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针对和中国有关联的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中国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EB-1C职业移民申请条件

A. 美方雇主提供一个全时,永久性的工作职务

B. 雇主有能力支付该外国人的薪水

C. 该外国人和其雇主都希望该外国人能够担任该项工作

D. 不必申请劳工部签发的劳工证

EB-1C职业移民办理流程与时间

1. 申请人向移民局递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平均审理时间因审理中心而异,且每个月可能有变化,目前为6-9个月左右。

2. 移民局批准I-140申请后,

(1) 如果是在美国境内,那么凭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务中心申请I-485调整身份申请;调整身份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审核中心将批准函寄给申请人,并通知制卡中心。

(2) 如果是在美国境外,那么案件转到NVC(国家签证中心)由该中心寄发包裹3及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NVC-使领馆程序,中国大陆与其它国家/地区不同:

① 中国大陆:NVC完成预审,将案件转到广州领事馆,领事馆在背景调查后,寄出包裹四

② 其它国家/地区:NVC在背景调查后,寄出包裹四,NVC将案件转到指定的美国驻海外使领馆。申请人按照要求体检、完成包裹四,使领馆面谈通过,获得移民签证,6个月内前往美国

说明:尽管按照移民法的规定,这类移民是要等待配额排期的,但是,由于这样出类拔萃的人才很少,一般不会出现配额用完需要排队的情况,故而这里我们也略去了等待配额排期的步骤。

3. 申请人获得绿卡。

移民申请提交后的相关事宜

1. 要求补件“RFE”

审理期间,移民局有可能会要求补件,此要求会在I-797C通知上说明。所有补交文件必须在12周内递交,否则将视为弃权。若此类情况发生申请人无法申诉,但若是因移民局所要求的文件不够具体或所要求的文件已递交,或I-797C送达地址错误等原因发生延误,可请求重审案件“motion to reopen”。另外一种选择是,重新提交一个新的申请,并重新交申请费。

2. 申请的批准 

申请一经批准,移民局会向申请人发放I-797批准通知书,并将移民局审核并批准的申请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VC),随后国家签证中心发出三号包裹。

3. 申请被拒后的申诉

在移民局做出判决后的18天内,申请人可向移民局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诉,附上被拒的申请复印件。如审核结果由申请人本人接收,则必须在移民局做出决定后的15天内提出申诉。此类申诉将由华盛顿特区的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审理。

4. 儿童超龄保护(age-out protection)

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使得在等待移民过程中超龄(满21岁)的外国人能够被视作儿童继续归为原来申请类别的合法身份。

职业移民子女年龄按以下公式来计算:签证生效时(父母移民申请获得批准或配额排到,两者靠后的一天即为签证生效日)子女的年龄,减去父母申请未决的天数,即为子女年龄。如果此时子女年龄未满21岁,那么他必须在签证生效的1年内申请调整身份或申请签证,才能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

5. 申请批准后,改变主意

申请人在申请中必须声明受益人选择在美国调整身份还是海外申请移民签证。如果申请获批准后,受益人改变主意:原申请中受益人选择在美国调整身份,但随后他/她决定在海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递交I-824批件执行申请表,要求将申请批准通知寄给指定的海外领事馆。特别要注意的是,移民局处理此类申请非常慢,所以在做此类申请时先权衡利弊。

EB-1C职业移民与L-1A工作签证的比较

尽管取得L-1A签证为申请EB-1C提供了一条方便之路,但是L-1A并不是申请EB-1C的必经之路。而且,批准了一个人的L-1A申请并不能保证批准其EB-1C申请,只是表示基本上也能符合EB-1C的初步证据。

适用人群:

对于跨国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而言,EB-1C职业移民和L-1A非移民签证有以下共同的要求:

美国公司是国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受益人在申请的前三年中,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公司工作至少有一年。

两类之间最大的不同是:L-1A允许专业技术人员派遣到美国担任美国公司的经理或行政主管。相反地,EB-1C要求受益人在海外公司就已担任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职位。

这两类的海外经理和行政主管都不得是一线(first-line)管理人员。

如能符合EB-1C的要求,这对跨国公司的经理和行政主管是很有利的。因为这个类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劳工证程序是个非常纷繁复杂的程序,公司必须通过一个招聘程序来测试没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

既然受益人职位都是资深经理和行政主管,这样的招聘对公司无益。跨国经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只要有一个职位,并不需要招聘程序,EB-1C正是为这样的情况设计的。

然而,要符合EB-1C的要求并非易事。

正如前文所述,取得L-1A签证只是意味着受益人很可能也符合EB-1C,这是因为两者要求很相似,但并不保证一定相符。这个申请的准备工作就很复杂,需要对潜在的因素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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