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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创业投资协会就EB-6创业假释起诉移民局

类别:美国投资移民   发布时间 :2017-09-21    浏览人次 :4453

2017年9月19日,美国移民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代表的国家创业投资协会和几家创业创业者在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院向DHS美国国土安全部提起诉讼,认为其延迟“国际企业家规则”对企业家和投资者造成了可衡量的伤害,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2017年9月19日,美国移民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代表的国家创业投资协会和几家创业创业者在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院向DHS美国国土安全部提起诉讼,认为其延迟“国际企业家规则”对企业家和投资者造成了可衡量的伤害,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美国国家创业投资协会就EB-6创业假释起诉移民局的诉讼

1. “国际企业家规则”EB-6创业假释的立法缘由

移民企业家对全美各地的社会一直为美国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这早就不是秘密。据统计,移民已经帮助了美国每四家小企业和高科技创业公司中的一家,以及硅谷的绝大多数。超过40%的财富500强公司由移民或移民的子孙创立,而今天的大部分独角兽(价值超过10亿美元的私人公司)都有移民联合创始人的身影。

然而,这些移民企业家中没有一个是可以合法地利用初创创始人的签证来到美国,因为国会从未创造过这种移民类型。相反,创业人士只能是通过为学生(Elon Musk,特斯拉和SpaceX),家庭成员(Pierre Omidyar,eBay),工人(Adi Tatarko,Houzz)或难民(Sergei Brin,Google)等其他移民途径或者路线来到美国。

一直以来,美国是地球上最好的地方开始和扩建一家新公司的地方。但是,在目前这个全球化的时代,美国不应该只是停滞不前,不应该对自己的长期霸主地位感到自满,因为其他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在拼命地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和美国竞争。比如,加拿大在美国公路广告牌上甚至投放吸引高端创业移民人才的广告;中国正在大力资助初创公司;法国总统曼努埃尔·马孔(Manuel Macron)发出了为世界各国企业家寻求“在法国找到第二个家”的个人呼吁 – 所以,对美国来说,创建一种新的类型的移民途径,让移民创业更容易一些,对保持美国在这方面的全球竞争中的霸主地位的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这就是国际企业家规则,或称EB-6创业假释出台的背景和目标,这是奥巴马政府最后几天发布的一项规则,特朗普行政当局却在第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可以开始提交申请(2017年7月17日)之前,宣布暂停执行。

2. “国际企业家规则”EB-6创业假释的主要内容

国际企业家规则是由国土安全部(DHS)发布的联邦法规,为高潜力企业家留在美国创造和发展新公司创造了明确的途径。

根据该规则,以下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此类许可:

A.对企业背景的要求

计划提交创业者特殊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其初创企业必须是近5年在美国成立的初创企业(Start-Up)。同时,该初创企业还需展现出在快速发展和创造就业方面的极大潜力。

B.对创业者的要求

提出创业者特殊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必须持有该初创企业至少10%的股份,该创业者必须在企业经营中起到核心关键作用,必须参与到公司的实际运营管理中,并且是实际意义上的创业者,不能仅是单纯的财务投资人。

另一方面,创业者在提出首次申请时,其家庭总收入必须达到联邦贫困线的400%。

C.对企业投资资金的要求

首次申请时,该初创企业必须已经获得至少一位美国投资人或投资机构,最少25万美元的投资资金;或者从联邦、州、地区政府机构拿到了定期发放给美国企业的奖金,两者满足一条即可。

来自美国投资人的资金必须符合移民局的要求,不可以由创业者的亲属或者亲属所拥有的关系企业提供。由政府机构获得的资金不得少于10万美元,这些奖金或补助必须是政府机构出于经济发展、创造就业为目的而向美国企业定期发放的。

如果不能够部分满足上述两条中的一条或两条,但同时有其他证据表明该初创企业有充分的发展潜力,以及创造就业的能力,移民局也会酌情考虑。

根据“国际企业家规则”EB-6创业假释,每个创业公司最多可容纳3名符合资格的企业家,可以在美国首次停留长达2.5年的时间来监督和发展公司。如果创业公司继续提供“重要的公共利益”,则可以再延长多达2.5年,如资本投资,收入或创造就业机会的大量增加所证明。

3.“国际企业家规则”EB-6创业假释获得了美国工商业界的广泛支持

从以下一些大数据及法理分析,“国际企业家规则”EB-6创业假释,可谓好处多多,获得了美国工商业的广泛支持:

第一.最近的一次立法影响分析预测,按照DHS国土安全部的初步估计,每年2,940名符合资格的企业家,那么,“国际企业家规则”将在未来10年内创造至少13.5万-3万个工作岗位。也就是,3000不到的移民,换来美国13.5万-3万的工作就业岗位,这个绝对是一个赚钱的好买卖。

第二.国际企业家规则不是“创业签证”,因为只有国会才能创建一个全新的签证类别。从技术上讲,这个规则是以国土安全部局长为特殊情况下给予“假释”的自由裁量权。 (在移民的背景下,“假释”只是指在美国的临时许可)。所以,考虑到第一点提到的创造就业的巨大好处,付出的代价可谓是很小很小。

第三.国际企业家规则最近得到了大多数州的投资和经济发展领导人、60个技术产业集团和民主共和两党多名参议员的支持。这些支持者专门与2017年5月27日上书川普总统呼吁其不要取消国际企业家规则。

4. “国际企业家规则”EB-6创业假释的坎坷立法进程

大家知道,尽管获得了美国各界,特别是工商界的广泛支持,川普总统还是在其生效日之前(2017年7月17日)前,紧急暂停执行“国际企业家规则”。下面让我们回顾一下“国际企业家规则”EB-6创业假释的坎坷立法进程:

2009-2010年:Y Combinator创始人保罗·格雷厄姆(Paul Graham)发表了一篇提出“创始人签证”的短篇文章;企业家和投资者包括布莱德·费尔德(Steve Feld),史蒂夫·凯斯(Steve Case)以及许多基层倡导者建立了“创业者签证”运动;考夫曼基金会等发表专题研究报告,强调了这一想法的经济效益。

2010-2013年:国会两院启动许多两党创业者签证条例草案,但像大多数移民草案一样,并不能成为最终的法律送交总统签字。

2013年6月: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压倒性的两党议案(68-32),通过了一项全面的移民改革法案,其中包括两项不同的入职签证(“X-1”为临时签证),“EB-6”为一个专为企业家设计的绿卡)。但是,该议案没有办法通过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

2014年11月:在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未能提出全面移民改革议案后,奥巴马总统宣布一系列行政措施,以解决部分移民制度,包括为企业家提供新的移民途径。

2016年8月:DHS出版了“国际企业家规则”草案版本 ,该“拟议规则”一共收到了700多条公众意见,提出了对该规则的各种变化和修改方案。

2017年1月17日:在奥巴马行政当局结束前三天,DHS国土安全部颁布了“国际企业家规则”的最终版本,纳入了许多公众的建议。 “生效日期”定于2017年7月17日。

2017年1月25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份主要涉及边境安全和移民执法的行政命令,其中包括一段话,指示DHS对其使用“假释”。

2017年7月11日:国际企业家规则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就能生效,特朗普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将生效日期冻结到2018年3月14日,同时还表明其完全撤销规则的意图。

2017年8月:DHS收到近400个针对国际企业家规则的新公众意见,其中绝大多数是高度支持颁布这个规则的。

2017年9月19日:美国移民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代表的国家创业投资协会和几家创业创业者向DHS提起诉讼,认为其延迟“国际企业家规则”对企业家和投资者造成了可衡量的伤害,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5. 国家企业家规则诉讼的主要诉讼依据:

那么,原告究竟是以什么诉讼依据来起诉美国国土安全部的呢? 简而言之,国会要求联邦机构在发布最终规定之前征求公众的意见,除非有很好的理由跳过这一步骤。 DHS表示,在完成“国际企业家规则”的延迟之前,有理由跳过公众意见,因为整个过程将耗费移民局的“有限的代理资源”。但是,以原告人的话来说:

[T]he assertion that DHS will need to expend additional agency resources if it does not delay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is implausible. DHS cannot seriously contend that it intended to develop a system for adjudicating applications, yet took no steps to do so, until the final week before the Rule was to take effect. Either DHS always intended to delay the Rule, and could have easily offered an opportunity for notice and comment to the public, or DHS has already expended significant resources in developing such a system, and any additional resources DHS would expend are minimal.”

“DHS以如果DHS不延迟[国际企业家]规则的生效日期,DHS将需要花费移民局的额外的“有限的代理资源”借口是不可信的。 DHS的真实意图不能是,它真的已经在打算制定一个审查申请的制度,但是在“规则”生效之前的最后一周,却完全不采取任何措施。 除非DHS总是像以前一样就早延迟规则的打算,否则,它可以很容易地向公众提供通知和评论的机会,或者DHS早就已经花费了大量资源来开发这样的系统,所以现在才说DHS将花费的任何额外的资源,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所以,简单地说,诉讼的依据就是,DHS这个哥们的这个借口是不成立的,是在忽悠人和不成立的。

6.国家企业家规则诉讼可能带来的结果:

根据法律诉讼的争议点和法律,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庞律师认为,似乎有三个主要的可能性:

第一种: 诉讼失败,国际企业家规则死亡:

如果联邦法院与DHS持相同意见,或者简单地以需要时间作出决定的理由,那么DHS可以继续其原有的计划步骤:在“国际企业家规则”生效之前撤销。这将需要经历典型的三阶段规则制定过程:(a)出版具有详细法律和经济理由去废除规则的“拟议规则”,(2)征求公众意见,然后(3)发布“最终规则”回应这些公众意见,并从“联邦法规”中删除“国际企业家规则”。话说回来,在2018年3月14日(DHS自我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的所有这一切,以联邦行政立法机构的往常拖沓标准来说,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速度,但是这个期限可以再次延长。

第二种:诉讼成功,国际企业家规则复活并且立刻执行:

如果联邦法院与原告人的意见相同,法官可以立即命令DHS,实施国际企业家规则。那么DHS可以选择遵守法官判决或选择上诉法官判决。如果DHS被迫执行法官判决,并开始接受国际企业家的申请,那么,庞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国际企业家赶紧抓紧时间提交申请材料,这是因为,就算是法官做这个判决,DHS国土安全部仍然可能通过上述三阶段行政立法过程,最终取消“国际企业家规则”。

第三种:DHS认熊,执行国际企业家规则,诉讼终止:

如果DHS宣布改变原来的决定,主动认熊,并告诉联邦法院,它做错了,它计划开始立刻实行“国际企业家规则”的意愿,那么这个诉讼就会终止。但是,考虑到川普总统的强硬性格及对支持他的选民的承诺,庞律师认为这种可能性发生的机会特别小,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不可能。

目前在诉讼的初期,就对这些不同的可能结果,进行进一步的概率预测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应该在未来几个月内,就会知道联邦地方法院法官的最终判决结果,所以,让我们密切关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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