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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规定,在美国投资移民中,只有作为副申请人的子女才有年龄限制,即子女年龄不得超过21岁,然而,在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该法案的出台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随行子女因为面谈时已经超过21岁而失去移民资格的情况。
在投资移民中,申请人的随行子女的年龄将停留在父母的I-526移民申请得到批准的那一天,并且再减去申请审理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如果根据该公式算出的子女年龄是在21岁以下,就满足适用CSPA的条件一。(注意:在目前EB-5有配额的情况下,子女的年龄就停留在父母的申请提交日)
申请人必须在I-526申请批准的一年内进行NVC程序,以满足“一年内必须提出有移民意愿的申请”这一规定。
子女必须在拿到签证的6个月内,赴美国报到,否则失去CSPA随行子女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