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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签证豁免申请条件与细节

类别:豁免申请   发布时间 :2016-10-23    浏览人次 :9125

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 签证来美的人员,在美停留期满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人员,应向美国政府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限制的豁免申请,但首先须得到原所在国政府的批准。

第一条 J-1 签证及其豁免

J-1 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发给外国人来美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等的签证种类之一。美国政府规定,凡持 J-1 签证来美的人员,在美停留期满后必须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由于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过签证规定时间的人员,应向美国政府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国居住两年限制的豁免申请,但首先须得到原所在国政府的批准。

中国驻美大使馆及各总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受理和审批持J-1签证中国公民的豁免申请。具体审批事宜由中国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以下简称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条 申请人的资格与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 
(二)来美途径属于留学; 
(三)在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有注册登记记录; 
(四)与国内原所在单位结清经济、住房等关系,并已协商解决其他未了事宜。


第三条 申请及受理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委托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纽约中心”)具体负责J-1签证豁免申请的咨询与材料初审工作。具体如下: 
(一) 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登陆纽约中心网站new.chinesehighway.com,在线填写《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和《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并打印签字。 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写明原国内单位、高中毕业后简历、留学方式(自费、单位公派或其他)、留学类别(访问学者、学生或其他)来美后工作或学习简要情况以及申请豁免的理由。 
2、申请人登陆目前居留地所在领区的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进行留学人员报到注册,在线填写《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注册登记表》并打印。暂居第三国人员按照原在美留学单位地址确定所属领区。(附:中国驻美使领馆领区图、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 
3、现持护照有效页、来美第一次J-1签证页、最近一次来美签证页、现有I-94卡复印件; 
4、首次及目前所持DS2019(原IAP-66)表的复印件; 
5、美国务院豁免编号页 (THIRD PARTY BARCODE PAGE)。


(二)申请人在线申请成功后将所有申请材料邮寄到纽约中心。 
纽约中心通讯地址:NEW YORK SERVICE CENTER FOR CHINESE STUDY FELLOWS, 17 BATTERY PLACE, SUITE 929, NEW YORK, NY 10004, USA 


(三)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由驻美使馆教育处代表中国政府统一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持异议信”(NO- OBJECTION STATEMENT ),并由纽约中心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 港澳地区申请者 

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并考虑到港澳地区在户籍制度及行政管理上的实际情况,港澳地区申请者申请时无需说明与原工作单位情况,申请材料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第五条 暂居第三国留学人员申请者 
曾持J-1签证来美、现暂居第三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因私护照的原赴美留学人员,可依照上述办法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时还需提供暂居该国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请者 
(一)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的豁免申请,不予受理。 
(二)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含本科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获得博士学位后重新返美),如其已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结清关系、履行协议,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可以受理。 
(三)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士后,如其已履行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回国服务期义务,再次持J-1签证自费赴美学习时,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可以受理。


第七条 其他 
(一)申请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包括律师)代办; 
(二)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如发现豁免申请材料中有伪造、虚假材料者,将不予批准,今后亦不再受理并酌情通告有关部门; 
(三)所交材料字迹清晰。申请表个人资料部分需逐项填写,不得空项。除美方提供的英文文件或必须用英文书写的内容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使用中文; 
(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到纽约中心后,全部审批时间约需2-3个月; 
(五)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纽约中心咨询。电子邮箱:j1waiver@chinesehighway.com, 咨询电话:1-212-835-5526;
(六)在审理期间,如申请人的地址、电话变更或有其它事宜需要说明,申请人应及时通知纽约中心,并同时通知美国国务院; 
(七)驻美使馆教育处出具“不持异议信”后,如美方将信丢失,需由申请人本人要求美方通知驻美使馆教育处补寄; 
(八)中国政府出具“不持异议信”后被美方拒绝或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延误向美方办理手续的申请者,以及对曾出具“不持异议信”的申请者,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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